关注 | 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商标侵权,获赔30万元

文:懂车帝原创 彩丽美

[懂车帝原创 行业] 日前,据潇湘晨报报道,一家专营特斯拉的二手车经销商,因在门店门头、门口宣传海报、内部装饰墙面使用“特斯拉”标识等,被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起诉至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


【资料图】

根据最新消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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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案件,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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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店铺门头及内部装潢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被告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曾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对原告特斯拉品牌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一般企业。被告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已经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同时,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其所提供的二手汽车销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以及原告商标核定的电动车辆、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类别相比,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销售方式、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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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合理使用必须不致混淆,包括对经营主体身份关系的误认混淆。特斯拉公司专卖店直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销售服务,参与从生产到终端销售全链条的利益分配。这种模式下消费者基于服务来源与商品来源一致性的感知,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更高的信任度。被告在场所大量突出使用涉案标识,会让消费者对销售者与商标权人身份关系的混淆,并非简单地指示商品销售服务。这一定程度上会遏制了商标权人与销售商在销售环节的横向竞争,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亦不符合商业惯例,不具有合理性

被告将原告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核心要素“特斯拉”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特斯拉品牌已建立声誉的故意。同时,进行“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宣传,容易引人误解。所以,被告搭便车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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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胜诉,要求被告(二手车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行为;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特斯拉”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请求